闽卫政法〔 2014 〕12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深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医师执业注册等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托实施项目和内容
(一)医师执业注册:省卫生计生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省疾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的医师执业注册。
(二)护士执业注册:省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福建蜂疗医院的护士执业注册。
(三)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除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中抗(抑)菌制剂以外的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四)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证。
二、委托实施单位
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医疗卫生单位或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委托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属地管理、创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方式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落实,为医疗卫生单位和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依法做好行政审批承接工作。各委托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要求由我委另行通知。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尽快熟悉委托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做好承接准备工作,依法制定项目办事指南,规范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
(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管理责任,明确审批工作各岗位职责,加强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不得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省卫生计生委将依法对各地实施委托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确保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定形式。各委托事项的许可决定书或颁发的证件等落款处统一使用“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字样,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代章。
(五)做好行政审批结果备案工作。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实施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情况报送委托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卫生计生委相关业务处室沟通联系。
(六)本通知规定的四项行政审批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委托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实施。
联系人:医政处:林世丹 0591-87850554
综合监督处:王军 0591-87862105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省政府及省直单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健委
各设区市卫健委
直属单位
其他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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